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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婚录像没有影 法院判赔精神抚慰金
案情简介:  
2009年10月1日,是王先生大喜的日子。9月12日,王先生交了1000元钱,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了结婚摄像及制作DVD的服务合同,约定10月1日那天为婚礼进行自始至终的录像服务。但10月2日,公司到王家说婚庆仪式没有录完整,图像只录了6分钟,同意还王先生1000元服务费。但是王先生对只返还服务费的处理表示非常不满,要求商贸公司不仅退还服务费,同时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。商贸公司则认为,婚礼当天进行摄像时,机器运转正常无异,事后才发现图像不完整,这属于不可抗力。后王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 
法院判决:
商贸公司退还1000元服务费并赔偿王先生精神抚慰金5万元。
 
律师评析: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法释[二○○一]七号:“第四条: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,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,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,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。第十条: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:(一)侵权人的过错程度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;(二)侵害的手段、场合、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;(三)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;(四)侵权人的获利情况;(五)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;(六)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。”
婚礼对于王先生有着重要的纪念意义,结婚录像没影儿,势必给他造成精神损害,商贸公司应当支付与此相当的精神抚慰金,以弥补这种伤害。因此,法院判决商贸公司赔偿王先生5万元精神抚慰金并不为过。
 
不可抗力条款是民商法中一个极普通的免责条款。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:本法所称的“不可抗力”,是指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。很显然商贸公司关于不可抗力的辩解不能成立。因此,“不可抗力”的辩解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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